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毒偵字第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拾壹點陸陸伍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天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上 午8 時3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12樓之1 查獲, 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4 月20日以109 年 度毒偵字第1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11.6651 公克)係屬違禁物,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1 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透明結晶4 包(見毒偵卷第185 頁之109 年度安保字第306 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經 送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11.665 1 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1 月22日草療鑑 字第109010029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87-188 頁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毒偵字第1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揆 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鑑驗耗損之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用
以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 只(見毒偵卷第189 頁), 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