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08號
TCDM,109,單禁沒,20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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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尚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
字第295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尚俞於民國108年7月28日17時5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美國BERETTA廠 PX4 STORM型口徑919mm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 00000號,下稱系爭手槍)及919mm制式手槍子彈9顆,至 臺中市○○區○○街000號住宅前向大門射擊3發子彈,又於 同日18時49分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前對空鳴槍 射擊3顆子彈,復經員警追捕被告至南投縣埔里鎮台14線愛 蘭橋前,被告與員警發生槍戰後持槍自盡,員警於同日22時 16分許,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系爭手槍1支、919mm 制式子彈1顆(經鑑定試射後,認有殺傷力)、919mm制式 彈殼8顆。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 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95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系爭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之管制制式手槍,經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4日刑鑑字第1080076804號鑑定書在卷 可按,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 、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4條第1項第1款 所列之各式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賴尚俞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於



108年7月28日死亡,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26日 以109年度偵字第295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系爭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研判係口徑919mm 制式手槍,為美國BERETTA廠PX4 STORM型,槍號遭磨滅,…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等語,有該局108年10月4日刑鑑字第1080076804號鑑定書 在卷可按(見108年度偵字第29556號卷第61至67頁)。是以 ,扣案之系爭手槍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 物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無疑,自應依前揭規定 ,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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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