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9年度,41號
TCDM,109,侵訴,41,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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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元勳


選任辯護人 何宛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43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丙○○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 知悔改,於109 年2 月3 日23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街 ○號(詳細住址詳卷)AB000-A109044 (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下稱甲○)租屋處門口(下稱現場圖A ),假藉問路 之意,與甲○攀談,甲○見丙○○詢問之地點不遠,遂陪同 丙○○前去尋找該址,2 人沿路聊天提及感情方面之事,然 因未尋得該址,2 人再返回現場圖A 處,繼續聊天,因相談 甚歡,便互相交換LINE帳號,丙○○即詢問甲○:「有沒有 男朋友?想不想要有人陪?」甲○答稱:「沒有。會想要有 人陪,但不一定要是男女朋友之類的。」詎丙○○竟意圖性 騷擾,乘甲○不及抗拒親吻甲○嘴唇,甲○受到驚嚇後質問 丙○○:「哪有第一次見面就這樣?」丙○○見甲○有拒絕 之意即稱:「我喜歡你,我覺得我們很聊得來。你要不要跟 我在一起?」惟甲○並未允諾,嗣丙○○稱:「陪我走一下 。」便勾住甲○肩膀,走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旁 巷內陰暗處(下稱現場圖B ),丙○○即將其意圖性騷擾之 犯意轉化升高為強制猥褻犯意,以手勾住甲○腰欲親吻甲○ ,甲○不願意便向後閃避,丙○○再稱:「你還要一直再退 嗎?」甲○為免跌倒,即未再閃躲,丙○○再以右手自甲○ 衣服下襬伸入甲○所著內衣內,撫摸甲○胸部,甲○當場拒 絕向丙○○稱:「不要。」丙○○即稱:「你不是也很舒服 嗎?」並未理會甲○之拒絕繼續撫摸甲○胸部,並隔著衣物 撫摸甲○屁股,以其下半身磨蹭甲○下半身,甲○再度抗拒 將身體往後退,並稱:「我不要」,丙○○即以手強壓甲○ ,使甲○靠近其的身體,並恫稱:「我現在給你兩個選擇,



第一個是跟我在一起,讓我保護你。第二個就是,我現在就 帶你去我益民商圈朋友那裡,我叫他們強姦你,他們就會做 你信嗎?」甲○不敢回應。丙○○隨即恫稱:「我在問你話 。你不要像一開始跟你表白時說不知道,要就要,不要就不 要。如果你不選的話,我就承認你是個婊子。」惟甲○仍未 回應,丙○○便拉住甲○的手欲走往益民商圈,甲○害怕不 願前往,丙○○以手抓住甲○肩膀,甲○恐懼大哭稱:「我 不要去」,丙○○再稱:「我不怕女生哭」、「你不是不知 道嗎?那麼我們就去益民商圈阿。」等語,甲○害怕遭侵犯 ,便虛與委蛇答應丙○○,丙○○態度好轉,接著2 人再走 至即現場圖A ,過程中丙○○欲勾甲○肩膀,甲○亦拒絕稱 :「不要勾我,我要自己走」,嗣甲○詢問丙○○稱:「如 果我剛剛不是選擇跟你在一起的話,你會怎麼做?」丙○○ 答稱:「你現在跟我在一起了,你不用知道。」接著突然將 甲○抱起來稱:「這樣我就能夠直接帶你去益民了。」丙○ ○再稱:「你的身體不能被其他男生碰到,只有我可以,我 佔有慾很強。」丙○○再牽甲○的手走到停車場外面即臺中 市○○街00號(下稱現場圖C )前坐在矮牆上,承前開強制 猥褻犯意,將甲○夾在其兩腿間,並接續施力使甲○身體磨 蹭其下體,再要求甲○將其抱住並親吻,甲○因害怕,僅能 答應丙○○要求,丙○○以手隔著外褲撫摸甲○下體,甲○ 企圖以墊腳方式閃躲,惟因害怕丙○○情緒失控,亦不敢強 硬拒絕丙○○,丙○○即以手抓著甲○手,使甲○隔著褲子 撫摸丙○○的下體,以此等強暴、脅迫之方式而為猥褻之行 為。嗣丙○○接聽電話後,甲○順勢稱:「你不是要去朋友 家嗎?你趕快去」等語,欲使丙○○離開,2 人再走回現場 圖A 處後不久,丙○○始於同日5 時30分許離開。甲○返回 租屋處後,告知2 名友人,於同日下午6 時許,甲○始在友 人建議及陪同前往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證據名稱:
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甲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證人AB000-A109044A(姓名、年籍詳卷)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
證人AB000-A109044B(姓名、年籍詳卷)之警詢筆錄。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臺中市警察局- 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及相關照片、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




被告丙○○與甲持用手機之LINE app截圖。 被告給予甲○之糖果等相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 年3 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 第1090008931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 現場圖。
甲○與證人AB000-A109044A之LINE通訊對話截圖。 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之強制猥褻罪,指性交以外,基 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足 以引起一般人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而言。而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指第1 款、第2 款)之一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定有明 文。又同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所謂「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上 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 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與刑法上猥褻罪區別之所在(最高法 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463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始於 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 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 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亦即 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 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 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 ,應併合論罪外,其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 為一罪。是犯意如何,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 行階段之犯意嗣後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 ,則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 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最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利用甲 ○不及抗拒之際親吻甲○嘴唇,見甲○友拒絕之意,即以前 揭強暴、脅迫之方法,撫摸甲○胸部、屁股,並以其下半身 磨蹭甲○下半身,再親吻甲○,以手抓甲○之手隔著褲子撫 摸被告下體,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為。被 告是於甲○查覺被告企圖並抗拒時,被告即將其意圖性騷擾 之犯意轉化升高為強制猥褻犯意,非屬單純之另行起意,且 其客觀猥褻行為並無因此中斷,揆諸前揭說明,應整體評價 為一強制猥褻行為,而論以強制猥褻罪一罪,其初著手時所 為親吻甲○嘴唇之性騷擾輕度行為,應為其後強制猥褻之重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犯性騷擾及強制 猥褻罪,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之,容有誤 會,併此敘明。
又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有所悔悟,今又再犯同一罪質 之強制猥褻案件,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本院 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 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除有前述強制猥褻之前科紀錄外,另於103 年間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被告再為本件犯行 ,足見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恣意對被害人甲○ 為上開猥褻行為,妨害甲○之性自主決定權,破壞甲○對於 居住環境安全之信賴,使甲○深感恐懼而造成心理創傷,行 為實屬不該,暨審酌被告一度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幡 然悔悟,坦承犯行,已顯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 之智識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8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224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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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