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趙國棠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佩璇、俞迪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 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