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竣發
高睿怡
陳昀曦
李沛盈
蔡銘鴻
吳沛珊
魏少宇
楊凱婷
熊家駿
王啟翔
李睿淵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簡易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關於當事人欄中所載之「被告柯峻發」,應更正為「被告柯竣發」。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原簡易判決關於當事人欄中所載之「被告柯峻發」,顯係 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