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1395號
TCDM,109,中簡,139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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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揚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偵字第5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子揚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子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明知毒品對身心健康危害甚鉅,竟 漠視法令禁止規範禁,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成 分之咖啡包1 包,所為殊非可取,實值非難;惟斟酌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衡以持有之毒品僅咖啡包1 包, 重量非多,兼衡其自陳持有咖啡包係供給自己施用之犯罪動 機、目的、前科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持有如 附表所示扣案之咖啡包1 包(驗前總淨重8.4084公克、驗餘 總淨重6.680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非他命(MDMA)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8 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183號鑑驗書1 份在卷 可參,係屬違禁物無疑,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直接接觸毒品而沾染微量 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故併予 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物品 │項目 │檢驗結果 │
├────────┼───────────┼──────────┤
│「MOSSHINO」咖啡│第二級毒品 │驗前淨重8.4084公克驗│
│包1 包(含包裝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餘淨重6.6809公克 │
│1只 ) │非他命(MD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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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