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1258號
TCDM,109,中簡,1258,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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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忠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67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薛忠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列「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薛忠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於 100年間曾因 竊盜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詎仍不知悔改,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以不法手 段竊取他人之機車,造成被害人孫懋邦之不便,所為實屬不 該;2.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返還竊得之機車,被害人於警 詢時表示不予追究(參偵卷第39頁);3.以自備之鑰匙竊取 機車之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程度,暨其自述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園藝工作,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竊得之機車,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可稽(參偵卷第6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712號
被 告 薛忠誠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忠誠於民國109年1月5日晚間7時54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 中正路29巷內,見孫懋邦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自 備鑰匙(未扣案)啟動、竊取前揭機車(已發還),得手後 騎乘該機車離去,嗣將該機車停放於臺中市北區尚德街與大 德街85巷口尚德公園之停車格。嗣孫懋邦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薛忠誠經傳喚並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孫懋邦於警詢時之指述相 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蒐證照片3張、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及尋獲電 腦輸入單各 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顏偉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育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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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