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奐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奐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淨重壹點貳叁壹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與其上毒品 殘渣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