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84號
TCDM,108,附民,584,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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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原   告 江侑聰
被   告 周欽隆




      徐崧耀

      林茂軒

      王宏恩


      陳俊維
      張巧宜
      周沂儒


      賴冠翰
      王成旺
      張晏誠


      劉祐廷

      楊旻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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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