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3號
TCDM,108,附民,13,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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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聖友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陳愛金
被   告 温修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經原
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温修峯部分,
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
告2人對被告温修峯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
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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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