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聖友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陳愛金
被 告 温修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經原
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温修峯部分,
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
告2人對被告温修峯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
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