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005號
TCDM,108,附民,1005,202005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
原   告 馬俊玲



被   告 温修誠
      王興洪

      温彥博
      彭玉香
      陳世銘
      徐進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
度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修誠王興洪温彥博彭玉香4人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2764號、107年 度偵字第22162、23652號起訴違反銀行法等、被告陳世銘徐進財2人經該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322、34056號追 加起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就被告温修誠王興洪、徐進 財3人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被 告陳世銘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被告温彥博彭玉香2人所 涉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則均為無罪之諭知,而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 指被告温修誠王興洪2人涉嫌違反銀行法對原告吸收資金



及被告温彥博涉嫌幫助違反銀行法對原告吸收資金部分,均 與前案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 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本件原告既 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分顯未經起訴, 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温修誠王興洪温彥博、彭玉 香、陳世銘徐進財6人部分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上開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至被告温修峯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 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被告温修峯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 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