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進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嗣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進全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錢進全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該級毒 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 1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0月1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 之意旨,被告同為施用毒品犯行,五年內再犯,且本院認本 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 送觀察、勒戒,亦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 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不知悔悟 ,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惟考量被告吸毒係戕害自己身心 之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家庭經濟狀況,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起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被 告 錢進全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進全前於民國89年、90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前後2 次執行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各於89 年3 月24日、90年6 月12日執行釋放;復於釋放5 年內之9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 度訴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仍未能 戒除毒癮,於108 年9 月28日晚間7 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 段00號「金城社區公園」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之犯意,以將海洛因水溶液以針筒注射入人體之方式,施用 海洛因1 次。經警於108 年10月1 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對其執行搜索,雖未扣得違禁物,然於同日上午 9 時35分許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錢進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7 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出監而執行 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其前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且係再犯相同罪名,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弱,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之海洛因來源陳 益助,係警方對陳益助執行通訊監察而查獲,此觀被告警詢 筆錄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自明,自非因被告之供述始行查獲 之上游,被告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 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