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應航
吳奕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應航、吳奕璇均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傅應航、吳奕璇共同基於賭博與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1月間起迄至同年9月9 日止,由被告傅應航提供網路簽賭站(網址:WWW.SUPER007 .NET)之帳號、密碼2組(帳號為:atv6789、atv6850、密 碼為a530、a530)予被告吳奕璇,再由被告吳奕璇將前開網 址帳號、密碼提供予周世強(已於107年10月12日死亡), 並由被告傅應航擔任上線,被告吳奕璇擔任下線,再由周世 強擔任被告吳奕璇下線之方式,共同經營賭博網站,聚集不 特定多數成年人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為:賭客登入前開網 頁後,可自1至49共49個號碼中,依其喜好任意圈選2個(即 「二星」)、3個(即「三星」)號碼下注,再核對香港六 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對中「二星」、「三星」者,依上 開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對中「地下今彩539」之 「二星」、「三星」、「四星」者,亦以賭博網站所定之賠 率計算賭金;如未對中,即由被告傅應航、吳奕璇與周世強 結算應向賭客收取賭金數額,指示周世強向賭客收取,再匯 入被告吳奕璇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內,復由被告吳奕璇將賭 金交付予被告傅應航,被告傅應航、吳奕璇、周世強即以此 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對賭財物,藉以營利。嗣因前開網 站帳號於107年9月9日止,累積積欠之賭金達新臺幣(下同 )386萬元,經被告吳奕璇多次向周世強催討,周世強因無 力負擔,遂於107年10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汽車修配廠舉槍自盡,經警獲報前往現場處理,並
檢視周世強之手機對話紀錄後,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 傅應航、吳奕璇均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 院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 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三、又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 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750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揭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周世強之配偶洪子翎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被告吳奕璇與周世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證人洪子翎台新銀行帳戶107年8月20日至同年10月9 日交易明細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4365號函暨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 臺中分行108年10月9日合金北臺中字第1080003131號函暨被 告傅應航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其 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傅應航坦承有借網址:WWW.SUPER007. NET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給被告吳奕璇;被告吳奕璇亦坦 承有將向被告傅應航借得上開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再借給 周世強,周世強並使用洪子翎台新銀行帳戶支付及收取賭博 款項,惟均否認有何與周世強共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而進 行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 ,被告傅應航辯稱:是吳奕璇說她好姊妹要玩才提供前揭簽 賭網站之帳號、密碼,1星期結帳1次,用伊的帳號去結帳, 一開始信用很好,也有報名牌給伊,輸錢也會給,伊沒有從 中獲得好處,伊只是賭客,不是上線等語;被告吳奕璇辯稱 :其自己有在玩,是周世強跟洪子翎向其借帳號、密碼,所 以才轉借,自己玩的部分,贏錢向傅應航拿,輸錢則拿給傅 應航,洪子翎、周世強輸的話會把錢交給其,其再交給傅應 航,其沒有從中賺取好處,386萬元的本票是洪子翎請其幫 忙還錢向其借的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吳奕璇辯護稱: 周世強所欠的386萬元,是被告吳奕璇從自己帳戶中提領290 萬元加上96萬元現金交付給被告傅應航,若被告吳奕璇有與 被告傅應航及周世強共同經營賭博,其何須如此?本案實因 周世強的帳號是被告吳奕璇出借的,被告傅應航找被告吳奕 璇處理,所以被告吳奕璇才會借錢給證人洪子翎以償還賭債 ,證人洪子翎與被告吳奕璇有債務糾葛,欲將借款導向賭債 ,是證人洪子翎所述被告吳奕璇有抽取水錢部分,容有可疑 ,尚無法證明被告吳奕璇有營利之意圖,另被告吳奕璇提供 給周世強的帳號,只能跟網站對賭,亦不成立賭博罪等語。五、經查:
(一)前揭被告傅應航、吳奕璇2人所不爭執之事實,業據其等於 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偵卷第 33至45頁、第315至323頁、第339至341頁、本院卷第55至56 頁、第170至176頁),核與證人洪子翎於警詢、偵查、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73至79頁、第139至143頁 、本院卷第129至158頁),並有被告吳奕璇與周世強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證人洪子翎台新銀行帳戶107年8 月20日至同年10月9日交易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5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4365號函暨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8年10 月9日合金北臺中字第1080003131號函暨被告傅應航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見偵卷第51至72 頁、第103至114頁、第151至168頁、第173至189頁、本院卷 第193至250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二)證人洪子翎就被告傅應航、吳奕璇2人與周世強間有關本案 賭博行為往來之歷次供述如下:
1.於警詢時大致供稱:吳奕璇跟周世強一直都有賭債金錢往來 ,是六合彩、539之類的,但實際情形不清楚。有時候周世 強會說吳奕璇又打電話或傳LINE來要錢,內容是什麼時候要 處理,因為後組在問。後組的意思就是組頭。他們有1個網 址WWW.SUPER007.NET,吳奕璇給周世強2組帳號、密碼,由 周世強經營,若周世強贏錢,吳奕璇就找組頭拿給周世強, 如周世強輸錢,周世強就把錢給吳奕璇轉交給組頭。107年9 月9日吳奕璇有介紹航哥是組頭,吳奕璇說航哥是她1個很好 的哥哥,實際上應該是吳奕璇賭博的上手,我也不太確定等 語。
2.於偵訊時大致結證稱:有提供個人台新銀行帳戶給周世強使 用,因為吳奕璇也有台新銀行帳戶,這樣對匯比較快,可省 手續費。轉到吳奕璇帳戶好像是賭債,因為他們往來都是賭 債,通常我不會過問。有1次周世強跟吳奕璇討論簽六合彩 的事,吳奕璇說她也有賭博網站,不用跟別人下注,之後吳 奕璇就給周世強網址。周世強取得帳號、密碼後,有再提供 給他人簽賭,周世強只有賺水錢而已,不知道周世強可以抽 多少,賭客贏錢,周世強要跟吳奕璇的上游拿錢給賭客,如 賭客輸錢,周世強要跟賭客收錢,再轉交給吳奕璇上游。吳 奕璇提供給周世強的網址是賭六合彩、539、美國加州彩, 很像什麼都有。107年9月9日吳奕璇有介紹航哥是組頭,吳 奕璇傳給周世強LINE翻拍照片,數字是周世強要跟吳奕璇賭 博對匯的數字等語。
3.於本院審理時大致結證稱:簽本票9月9日那天,吳奕璇介紹 傅應航是後組的航哥,應該就是吳奕璇的上手。386萬是周 世強他下的賭債,周世強是對吳奕璇,吳奕璇是對「航哥」 。吳奕璇跟周世強認識是因為吳奕璇的妹妹是我媽媽的乾女 兒,所以我們走得比較親近,會一起出門吃飯見面。吳奕璇 跟周世強比較有往來的應該是賭博,都是在討論賭板的事情 ,印象是吳奕璇她家辦喪事,106年7、8月開始的。那時候 他們兩個在講我沒有很仔細的聽,吳奕璇跟周世強說「下次 我就拿板讓你自己下就好,就不用給人家賺水錢」,後來他 們就開始在討論這一塊,事後就他們自己去接洽。偵查中所
述「周世強賺水錢而已」,是因為那時候吳奕璇說「你要賺 水錢,我給你自己賺就好,你不用去給別人賺這個水錢,你 也可以自己找賭客。」類似的話,就是找人家來下注,沒有 聽到他們說賺水錢的細節,也不知道吳奕璇可以抽多少利潤 。周世強每天用手機按來按去,有時候會講電話有人在跟他 下注,但實際情形我不會去過問,周世強自己有沒有在賭不 清楚,賭客要簽注要透過周世強,因為帳密只有周世強知道 ,下游要什麼號碼先跟周世強下注,周世強再利用這兩個帳 號下注。吳奕璇與周世強LINE對話紀錄中,吳奕璇傳的帳冊 負的話好像是周世強要給吳奕璇錢,正的話就是她要給他。 不清楚為何分很多格。吳奕璇說「已到200,你有跟他們先 收起來嗎?如果在你那我比較不擔心」,應該是說賭客,看 有沒有把200萬收到,9月8日吳奕璇寫說:「這塊要收,你要 先跟你朋友拿」,應該是他們要先收錢了,因為帳目太大, 9月9日她說「妹婿,後組在等拿錢」,後組指的是傅應航。 「航哥」一直打電話給吳奕璇,然後吳奕璇又催周世強,應 該是要跟周世強拿賭博的錢。周世強自殺是那時候有賭客跑 掉。不知道周世強如何跟下游賭客收錢,應該是收現金,跟 上游款項是匯款或是現金,上游我只知道傅應航還有吳奕璇 等語。
4.依證人洪子翎前開證述,固使人懷疑被告傅應航、吳奕璇2 人有經營前揭賭博網站,然細繹其供述內容,其對周世強如 何進行賭博、被告吳奕璇和周世強談論簽賭之詳細過程及內 容,被告吳奕璇有無從中抽成牟利等情,均稱不清楚;又被 告吳奕璇提供帳號、密碼時原意係要周世強自己下注進行賭 博,抑或再找下游下注而賺取佣金,證人洪子翎於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即有前後不一,其所述被告吳奕璇知悉周世強有 找下游投注並賺取佣金一節,容有可疑;而被告傅應航除向 其索債外,就被告傅應航參與本案之情形,其亦未能具體陳 明。是尚難以證人洪子翎未盡明確且前後不一之證述,遽認 被告傅應航、吳奕璇與周世強有共同營利賭博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證人洪子翎之證述,尚無法排除被告傅應航、吳 奕璇所辯僅將自己把玩的帳號交給周世強簽賭等語非虛。(三)又周世強所用以下注之帳號、密碼既係透過被告吳奕璇向被 告傅應航輾轉借得,則周世強之賭金亦透過被告吳奕璇向被 告傅應航進行匯算,以免帳戶混亂,當與常理無違,況帳目 資料僅能證明周世強是透過被告吳奕璇、傅應航交付賭金, 尚難據此推論被告吳奕璇、傅應航即係與周世強有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營利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犯行。(四)公訴人復以被告吳奕璇與周世強LINE對話中提及「已到200
你有跟他們先收起來嗎?如果在你那我比較不擔心」、「這 塊要先收,你要先跟你朋友拿」等語,足見被告吳奕璇知悉 周世強有找下線賭客來簽賭;又如無獲利,實無可能提供自 己的帳號、密碼給周世強簽注,而是應由周世強另行向網站 申請帳號、密碼簽注,由周世強自負風險即可;另被告吳奕 璇於本件犯行期間,在周世強匯款至其帳戶前後多次匯款至 被告傅應航之帳戶,且於107年8月20日周世強轉帳86,500元 與被告吳奕璇,被告吳奕璇係轉帳57,400元與被告傅應航, 顯見被告吳奕璇確有營利情形,且獲利金額為29,100元,足 證被告吳奕璇及傅應航確有營利而賭博之情形;再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21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 字578號確定判決均認super007網站確實為簽注網站,而由 提供帳號密碼者抽水錢等語,認被告傅應航、吳奕璇涉犯本 件意圖營利賭博及賭博之犯行,惟:
1.縱自吳奕璇與周世強LINE對話紀錄中,可認被告吳奕璇知周 世強有找下線賭客來簽賭,然知悉與參與尚屬2事,周世強 之下線賭客究係其自行起意招攬,抑或係被告吳奕璇、傅應 航透過其共同招攬,並從中牟利,LINE對話紀錄未見此節, 此部分自無從作為不利被告吳奕璇、傅應航認定之依據。 2.又證人洪子翎供稱因被告吳奕璇之妹妹為其母親之乾女兒, 所以較親近,周世強亦因此認識被告吳奕璇等情,堪認被告 吳奕璇與證人洪子翎及周世強間應有相當之交情,參之被告 傅應航供稱周世強初期會報明牌,且投注之金額不高等語, 是此部分風險應尚屬能控制之範圍,則被告吳奕璇基於與證 人洪子翎及周世強間之交情,而將其索得被告傅應航向簽賭 網站申請之帳號、密碼分享供周世強遊玩下注,即非不可能 。
3.另證人洪子翎證稱就被告吳奕璇有無對周世強招攬之賭客抽 佣及成數均不清楚,而被告吳奕璇復供稱自己也有在被告傅 應航告知及提供帳號、密碼之網站下注把玩,輸贏亦係透過 被告傅應航交付給組頭,參之被告吳奕璇台新銀行帳戶及被 告傅應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交易明細,可見被告吳奕璇自證人洪子翎台新銀行帳戶 收受款項後,非皆於當日即有轉匯給被告傅應航之情形,尤 以於107年1月30日,被告吳奕璇係先匯款1,423,000元至被 告傅應航之帳戶,周世強方匯款771,600元至被告吳奕璇台 新銀行帳戶(見本院卷第210頁、第236頁),則被告吳奕璇 匯款與被告傅應航之款項,非必然有低於周世強匯款與被告 吳奕璇金額之情形,且該次匯款與107年8月20日之匯款,均 係於被告吳奕璇匯款給被告傅應航後,周世強始匯款與被告
吳奕璇,則自周世強、被告吳奕璇、傅應航彼此間匯款之金 額有高有低,且被告吳奕璇匯款與被告傅應航之時間亦有早 於周世強匯款給被告吳奕璇之情觀之,被告吳奕璇辯稱,自 己也有下注,輸贏都透過被告傅應航轉交,贏的話要扣起來 等語,似非無據。公訴人認107年8月20日周世強、被告吳奕 璇、傅應航彼此間匯款之差額29,100元,即為被告吳奕璇營 利之依據,恐嫌速斷。
4.再者,被告傅應航、吳奕璇就super007網站為簽注網站均不 爭執,然其2人是否確有利用上開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與 周世強共同營利賭博,仍應依本案證據認定之,無從比附援 引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1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578號確定判決所認各該案之被告有經營賭博網 站抽佣之事實,作為本案被告傅應航、吳奕璇亦係以此方式 與周世強有經營賭博網站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之憑據,附 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吳奕璇固有將向被告傅應航借得賭博網站之 帳號及密碼交予周世強把玩賭博或由周世強向不特定人招攬 進行賭博,並每週結算1次輸贏,周世強再透過被告吳奕璇 交付賭資給被告傅應航,或自被告傅應航處取得贏得之賭金 ,惟本案究係被告傅應航、吳奕璇與周世強共同經營上開賭 博網站,或僅將自己把玩的帳號交給周世強簽賭,此部分除 證人洪子翎未盡明確,前後不一之單一證述外,實乏其他證 據可佐,尤以被告傅應航、吳奕璇是否因此從中抽成牟利, 更無證據足證。是就被告傅應航、吳奕璇是否與周世強共同 涉犯營利賭博,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不足為被告2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之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