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正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正龍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正龍於民國106 年間,邀友人朱宥任於臺中市一中商圈開 設手機包膜店,並邀陳建榮投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陳 建榮即向凱基商業銀行貸款,並於106 年10月27日提領40萬 元後,在洪正龍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0之3 住處樓下路旁,將該款項交付與洪正龍作為投資朱宥任之手 機包膜店的投資款。嗣因朱宥任打消投資手機包膜店的計畫 ,洪正龍本應將40萬元返還陳建榮,㈠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易持有為所有,而將40萬侵占入己。㈡洪正龍另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向陳建榮佯稱可將40 萬元投資款作為購買車輛出租賺取租金,致陳建榮陷於錯誤 ,再於107 年1 、2 月間某日,在洪正龍前開住處對面之新 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交付與洪正龍作為買車的定 金。
二、案經告訴人陳建榮委託告訴代理人陳佳伶律師訴由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引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 時均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 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 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 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 向陳建榮收取投資手機包膜店的投資款40萬元,我和陳建榮 的姐夫詹智傑的那些對話是因為陳建榮說他要買車,叫我應
付他家人,我有從陳建榮處收取2 萬元,但那是他之前向我 借的錢,我在網路上找到賣車的詹志誠,然後請陳建榮加他 Line,我後來就沒有介入等語(本院卷第226 至230 頁)。二、本院之判斷:
㈠證人朱宥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曾在106 年間提議要幫 我在一中街那邊開一間手機包膜店,被告後來說他找了5 名 股東,1 人各出500 萬,我是技術入股,被告又跟我提要找 陳建榮入股,但我反對陳建榮入股,我不希望有太多股東, 後來我評估後覺得股東太多,支出太大,所以後來沒有在一 中街開手機包膜店等語(本院卷第215 至219 頁),核與證 人陳建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被告在106 年9 月 在北屯路的一家手機包膜店認識的,店老闆為朱宥任,被告 說朱宥任要在一中街開手機包膜店,朱宥任出技術,被告負 責找人,邀我投資40萬元,但朱宥任反對我入股,後來手機 包膜店沒有開成,因為朱宥任不想開等語(他卷第84頁、本 院卷第206 、211 頁)互核相符,並有證人陳建榮提出的空 白手機包膜店合資契約書可憑(他卷第53至56頁),被告也 坦承當初有計畫與朱宥任合開手機包膜店之事(本院卷第21 2 頁),堪認106 年間朱宥任確實有於一中街成立手機包膜 店之計畫,而陳建榮欲出資入股之事實。
㈡證人陳建榮證稱其為投資朱宥任之手機包膜店,而向凱基商 業銀行貸款,經核貸取得481,970 元,於106 年10月27日將 上開金額匯入陳建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等語(他卷第51頁),陳建榮之上開帳戶存摺影本顯示凱 基商業銀行於106 年10月27日匯入陳建榮上開帳戶,此有前 開帳戶影本為憑(他卷第57至58頁),陳建榮向凱基商業銀 行貸款之事實堪信為真。陳建榮又證稱其於106 年10月27日 提款40萬元後,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 000號 20之3 住處樓下路旁將該該筆款項交付與被告等語(本院卷 第205 至206 頁),而陳建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實於 該日有提領40萬元之紀錄(他卷第57頁)。陳建榮證稱其將 貸款的40萬元交給被告後,後來無法投資包膜店,被告就說 把錢拿去買車出租賺租金,我就交給被告處理,被告看了HO NDA 的CRV ,總價70幾萬元,不足的要貸款26萬元,被告說 他要跟他老婆借10萬元,我另外在107 年1 、2 月間,在被 告前開住處對面的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交付與被 告,被告介紹我一個業務叫詹志誠,我只有在LINE群組上面 與他聯繫,沒有看過本人,被告說詹智誠在北屯路大買家對 面的HONDA 工作,後來是我姐夫詹智傑和我去問,才發現沒 有詹志誠這個人(他卷第84頁、本院卷第208 至210 頁)。
再觀諸被告與陳建榮之姐夫詹智傑之以下對話:【107 年2 月19日對話譯文第一段,他卷第15頁】
詹智傑:向你請教一件事,建榮之前說你車子10萬元,他有 先拿2 萬給你是嗎?
被 告:有。
詹智傑:那2 萬是何用途?
被 告:那時先下訂。
詹智傑:那這樣建榮是先拿42萬,不是40萬喔,你說下訂是 2 萬元?
被 告:對。
詹智傑:所以建榮是拿42萬出來,你借10萬,所以是52萬元 喔。
被 告:對。
【107年2月19日對話譯文第二段,他卷第16至19頁】 詹智傑:沒關係,我們討論的結果就是說,我們要湊足76萬 來買這台車。
被 告:那你們的問題,跟我沒關係。
詹智傑:沒關係,你說現在總共是多少錢在他那邊,你說本 來有40萬,建榮借10萬。
被 告:反正他那邊總共就是52萬。
(略)
詹智傑:是誰匯錢過去的?你會計嗎?
被 告:我去匯的。
詹智傑:啊你總共匯多少給他?我先瞭解。
被 告:50萬。
(略)
詹智傑:啊你匯過去,那帳戶是匯給誰,那些你都知道吧, 匯款單在你那?
被 告:沒有,那些我後來都交給業務了,匯過去後我就交 給業務了。
詹智傑:你說那個業務,是哪裡的業務?
被 告:CRV 的業務,在我們這邊而已,我們這邊大買家對 面那個。
(略)
詹智傑:那業務姓什麼?
被 告:我知道他叫詹志誠。
【結束】
從上開對話中,可知被告提到賣車的業務「詹志誠」,其在 大買家對面(的HONDA 車廠)工作,欲購買的車輛為CRV , 其有收取陳建榮交付的2 萬元,總共陳建榮已出資42萬元(
被告借款10萬元與陳建榮)。可見除了2 萬元之外,其餘40 萬元剛好與陳建榮之前欲投資朱宥任的包膜店之40萬元相符 ,故陳建榮證稱其於106 年10月27日提領40萬元後,在被告 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0之3 住處樓下路旁, 將該筆款項交付與被告作為投資朱宥任手機包膜店的投資款 ,在沒有投資手機包膜店後,將40萬元轉作購車出租,並另 外在107 年1 、2 月間,在被告前開住處對面的新光銀行自 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交付與被告作為買車的定金之事實,堪 以採信。被告辯稱沒有向陳建榮收取40萬元,其向陳建榮拿 2 萬元是因為陳建榮積欠其債務云云(本院卷第156 、226 頁),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佯稱購車乃詐術之行使:
被告於107 年1 月15日以LINE暱稱「Brian 」邀請「HONDA- 志誠」、「建榮」(即陳建榮)及其他2 人加入LINE群組談 論車輛的事情,又從陳建榮與「HONDA-志誠」的LINE對話中 ,兩人有談論買車貸款事宜,此有陳建榮提供之LINE對話擷 圖可憑(他卷第61、67頁),再佐以詹智傑與被告前開對話 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涉入陳建榮購車事宜。被告107 年8 月 2 日偵訊時辯稱:是陳建榮要買車,要我幫他跟他姐夫說他 要買車,我才隨便講一個「詹志誠」的業務(他卷第33至34 頁),嗣於108 年8 月29日偵訊時改辯稱:「詹志誠」是陳 建榮自己在網路上找的(他卷第101 頁)等語,顯為卸責之 詞。再從詹智傑與被告的對話觀之,詹智傑於107 年2 月19 日多次請被告提供「詹志誠」的電話,但被告一直以「要找 名片」等語推托(他卷第19、22頁)。而從「HONDA-志誠」 與陳建榮的LINE對話紀錄,一開始在談買車及保人的事宜, 後來在陳建榮在107 年2 月19日在LINE中向「HONDA-志誠」 表示:「你好,我是陳建榮的姐夫,我要跟你談車子的事情 ,我要你的行動電話或公司電話」,並撥打LINE電話給「HO NDA-志誠」,惟「HONDA-志誠」多次未接聽,到107 年2 月 20日「HONDA-志誠」才回覆:「陳大哥,新年快樂…( 略) 我休假前有告知王先生陳大哥你貸款沒過,貸不了那麼多, 要解約了年後會再聯絡他,我明後天跟王先生聯絡好看約什 麼時間解約退款,再通知你們」,陳建榮稱「請給我你的行 動電話,公司地址」,「HONDA-志誠」即未再讀取訊息,此 有陳建榮提供其與「HONDA-志誠」之LINE對話紀錄可憑(他 卷第67至69頁)。從詹智傑與被告的對話內容(詳細對話內 容見附件)及陳建榮與「HONDA-志誠」的LINE對話紀錄來看 ,被告確實有表示其向陳建榮收取2 萬元是作為買車的定金 ,並將陳建榮之前欲投資朱宥任手機包膜店而交付給被告的
40萬元作為買車款。被告向詹智傑表示已經匯給「詹志誠」 52萬元,「詹志誠」在LINE上卻未讀取訊息而失聯,詹智傑 要求被告提供「詹志誠」的聯絡方式,被告又多所推托。若 果真被告有匯款給「詹志誠」52萬元,大可提出匯款單據自 清,證明是「詹志誠」拒不返還款項,而非遭其侵吞。但被 告卻矢口否認有收取40萬元及2 萬元,可見其在與詹智傑的 對話中所稱有匯款給「詹志誠」52萬元云云,係虛構之詞。 本院從上開證據合理推論「詹志誠」之人應該是被告所虛構 自導自演的人物。
㈣被告侵占陳建榮交付之40萬元投資款:
⒈被告向陳建榮收取40萬元欲作為手機包膜店之投資款後,在 朱宥任打消開設手機包膜店的計畫後,本應將該筆款項返還 ,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該筆金錢侵占入己,並以 佯稱可另為買車出租之藉口,拒不返還,其侵占之犯行堪以 認定。
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與陳建榮合 資開手機包膜店,而向陳建榮收取 40 萬元作為投資後款, 事後再以手機包膜店不易經營而向陳建榮表示取消投資案。 惟查,朱宥任確實有計畫在一中街開設手機包膜店,而陳建 榮確實亦有投資之意,之所以手機包膜店未能開業,乃朱宥 任評估風險後,決定不開立,並非被告向陳建榮佯稱欲開設 手機包膜店,而後以手機包膜店不易經營而取消投資。上開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事後即以手機包膜店不易經營等語向陳建 榮表示取消投資案而涉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尚有誤會。 ㈤被告詐欺陳建榮致其交付2萬元購車定金:
被告向陳建榮佯稱可買車出租賺取租金,致陳建榮陷於錯誤 ,而於 107 年 1、2 月間某日交付 2 萬元與被告,作為購 車定金之事實,亦堪認定。被告辯稱該2 萬元為陳建榮積欠 之債務云云,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之侵占犯行及犯罪事實一 ㈡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 占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即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 不妨害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 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所謂事實同一,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 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或稍有出入,亦不失
為事實同一;而刑法上之侵占與詐欺,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 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 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構成要件亦具共通性 (即共同概念),應認為具有同一性,從而事實審法院於基 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將起訴書所引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 欺罪,變更為同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尚難謂有刑事 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之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 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75 號判決意旨)。公訴意旨 認為被告以投資朱宥任的手機包膜店為名詐取陳建榮40萬元 ,惟本院認為朱宥任確實有開設手機包膜店的計畫,被告所 為尚不構成詐欺,惟被告本應將收取的40萬元返還陳建榮, 卻侵占入己,與起訴書之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已當庭告知 上述罪名供檢察官、被告為攻擊、防禦,故依法變更起訴法 條。
㈢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㈣審酌被告所犯侵占及詐欺取財犯行,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而被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欠佳,另 審酌被告自陳目前從事泥作,學歷為高職肄業,已婚,家庭 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犯 罪事實一㈡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侵占之犯罪所得為40萬元,於犯罪事實 一㈡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為2 萬元,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詹智傑與洪正龍107年2月19日對話譯文(第一段)詹智傑:阿龍,我是建榮姊夫。
洪正龍:請說。
詹智傑:向你請教一件事,建榮之前說你車子10萬元,他有先拿 2萬給你是嗎?
洪正龍:有。
詹智傑:那2萬是何用途?
洪正龍:那時先下訂。
詹智傑:那這樣建榮是先拿42萬不是40萬喔,你說下訂是2萬元。洪正龍:對。
詹智傑:所以建榮是拿42萬出來,你借10萬,所以是52萬元喔。洪正龍:對。
詹智傑:那這樣瞭解了。
-------------------------------------------------------詹智傑與洪正龍107年2月19日對話譯文(第二段)詹智傑:阿龍你好,我建榮姊夫。
洪正龍:嘿,我知道。
詹智傑:我請教一下,你業務你有他的電話嘛?洪正龍:我覺得你先跟他講。
詹智傑:沒有啊,我現在line他他沒回,我想說直接打他電話比
較快阿,你那不是有他的電話?
洪正龍:因為我現在沒跟人家講,過年期間,我不能這樣隨便給 ,這東西是個尊重。
詹智傑:電話哪有什麼?
洪正龍:我知道我知道,但我要跟人家講你要找他嘛!詹智傑:沒關係我們討論的結果就是說,我們要湊足76萬要來買 這台車。
洪正龍:那你們的問題,跟我沒關係。
詹智傑:沒關係,你說現在總共是多少錢在他那邊,你說本來有 40萬,建榮借10萬。
洪正龍:反正他那邊總共就是52萬。
詹智傑:你說52萬就是了。
洪正龍:一開始要訂的時候,我知道總共好像有2、3個買方。詹智傑:反正就是52萬放他那,那我在拿24萬就夠了嗎?洪正龍:這詳細你們要問他,像後來還有保險那些都是他要跟他 講。
詹智傑:業務那筆錢是他去公司拿的還是你們拿去公司的?洪正龍:他報帳戶用匯的。
詹智傑:是匯戶頭嗎?
洪正龍:對
詹智傑:誰匯的?
洪正龍:我聽不懂。
詹智傑:是誰匯錢過去的?你會計嗎?
洪正龍:我去匯的。
詹智傑:阿你總共匯多少給他?我先瞭解。
洪正龍:50萬。
詹智傑:阿是匯他公司的戶頭還是他的戶頭?
洪正龍:他報戶頭過來的。
詹智傑:所以有可能這帳戶是他私人的帳戶就是了?洪正龍:這我不了解。
詹智傑:不了解喔。
洪正龍:一開始是我跟建榮確定OK,他說沒問題,我才跟他確定 ,而且重點我當初有叫他要讓家人知道,現在你們要不 要牽車跟我沒關系。
詹智傑:對啦,我現在重點是說,我要準備多少錢?我先瞭解。洪正龍:我跟你講,當初1月初第一次訂時,人家已經找兩個買 方,人家他們是認識,經手買賣,等於賣二手的,阿他 們怎麼抽,傭金多少,他那邊要賣給人家多少?我不知 道,我先說我是沒賺,我只是單純介紹。
詹智傑:反正那台車就是76萬,建榮的部分就是掛你就是拿52萬
去,我們再準備24萬。
洪正龍:對,1月初的時候是是2萬元先跟人家訂了,就是確定有 要跟人家買車。
洪正龍:第二次合約簽的時候就是看合約然後看車,我看是沒有 甚麼狀況,但是我有跟他說車子前面駕駛座右板那裏裡 面那一塊是副廠的,他們有坦白說,有撞到有受傷也板 金過,那一塊是副廠的,我只注意到這邊而已,剩下我 就不知道了。事後就是過年前他說他確定要買,他說0K ,我說好,才匯過去。
詹智傑:你那次匯是匯多少?
洪正龍:50萬。
詹智傑:阿你匯過去,那帳戶是匯給誰,那些你都知道吧,匯款 單都在你那。
洪正龍:沒有,那些我後來都交給業務了,匯過去後我就交給業 務了。
詹智傑:你說那個業務,是哪裡的業務?
洪正龍:CRV的業務,在我們這邊而已,我們這邊大買家對面那 個。
詹智傑:喔,那好像有一間我知道,不過那間有在賣車嗎?洪正龍:沒關係,反正看是晚一點還是怎樣,我會跟他聯絡說你 們要找他講 。因為這是你們的問穎,我現在也不想干 涉,你們問我沒用,我也沒辦法替你們做主講怎樣,因 為他過年前就跟人家講說要退掉了。
詹智傑:所以我現在這筆錢就是匯去他那了,所以現在這筆錢就 是在業務那邊就對了?
洪正龍:對,因為當初就是要辦貸款,多的部分他要給人家貸出 來,他找兩間配合都沒過,是我跟建榮講,當初過年前 2、3天我就跟他說他們要退掉,line建榮也在旁邊看, 因為是建榮叫我跟人家講的。
詹智傑:反正我現在就是要買,反正我現在就是要確定要多少, 第一次下訂2萬 ,再來50萬 ,總共52萬在他那。洪正龍:你們自己去問嗎,現在所有的事你們自己要講。詹智傑:那業務姓什麼阿。
洪正龍:我知道他叫詹志誠。
詹智傑:詹天佑的詹,自是哪個志?
洪正龍:我是都叫他志誠。
詹智傑:阿你都沒拿過或看過他的名片嗎?
洪正龍:有阿,但我現在要找找。
詹智傑:反正就是那間的業務,你說北屯…
洪正龍:對。
詹智傑:你找到麻煩手機拍一下照片line給建榮,這樣比較快, 麻煩一下。
洪正龍:好,還有什麼事嗎?一次講,因為我也沒閒接電話跟你 們講這個。
詹智傑:好啦抱歉啦,打擾了,這樣我了解。
洪正龍:沒有拉,你有想到什麼事就一次講。
詹智傑:因為現在就是決定想要把他買起來,那當然要想說總共 要多少錢,要準備什麼資料。
洪正龍:我就跟他說我不想插手了。
詹智傑:現在就是麻煩你一件事,麻煩你找一下業務的名片在拍 照line給建榮。
洪正龍:對,我現在就是要找一下,因為我現在不知道是拿給阿 偉還是小右 ,我找到我就傳過去。
--------------------------------------------------------詹智傑與洪正龍107年2月19日對話譯文(第三段)洪正龍:因為喔,我必須講清楚,因為他都沒說事實,過年前時 他就已經說他不買了,他叫人去跟對方講,阿對方也回 line了,對方也很不客氣說為什麼出爾反爾。阿我不知 道你現在要跟人家買,因為那台車包括我們已經有兩人 在看了,阿人家就說誰先付訂金就賣誰,你們要跟人家 買自己講,我不知道你們怎麼講,那是你們的問題,站 我的立場我也認為退一退好,他跟我講我也馬上跟人家 講了,阿人家說過年後會處理,人家過年後錢要還你們 ,因為對我來說錢拿回來最好,啊但我現在聽的意思是 你們準備要買,阿我的2萬塊要怎麼處理?
詹智傑:那樣我跟你講。
洪正龍:這很重要阿,因為現在就是問這個問題。詹智傑:現在的意思好像是我們錢準備好要買了,但是若是我們 沒辦法買了或是買不成,就是錢要還我們,這樣合情合 理嗎,對嗎?
洪正龍:一定要的阿,這合理的。
詹智傑:對,其實事情不必講到這麼複雜,就照買賣的程序來講 就好了,沒辦法買就是錢該退回來的退回來,有辦法買 就是我們錢捧去一次買這樣而已。該清的清一清,你有 多少,我們有多少,像是我們有42萬拿回來,你的8萬 拿回去,就這樣很簡單。
洪正龍:對,阿這要說清楚啊,我剛剛跟他說的就是這樣,因為 他跟我說他跟對方line,對方沒回,我不知道為什麼對 方line沒回,因為我過年前1、2天就跟賣方講了,阿賣 方態度聽起來是很不爽的好像我們耍他。
詹智傑:沒關係啦。
洪正龍:我要先跟你說,因為他都沒說這些。
詹智傑:因為我們本來不知道說我們錢準備好這筆錢要買但是好 像有變掛嗎?
洪正龍:這是他自己一廂情願你知道嗎?是他自己這樣想。詹智傑:既然沒辦法買賣成。
洪正龍: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這我不確定。
詹智傑:沒關係,不買很簡單,就是52萬拿回來,8萬塊你的,4 4萬我們的。
洪正龍:對,啊我現在就是說你們不能單純說錢拿出來就要買, 阿如果買不成 ,到時候又說誰怎樣怎樣。因為他一直 一廂情願要叫家裡拿錢出來完成這件事情,我說問題是 你前面跟人家說你不要阿,他都沒跟你們說這個他過年 前就跟人家講了。
詹智傑:沒買到是沒關係啦。
洪正龍:因為你不知道阿,剛剛我問他有沒有跟你說,他說他沒 講,我說怎麼可以沒講,過年前2天在跟別人聯絡,阿 你現在這些都沒講。因為他說他要回家拿錢,我就跟他 說不用,我們把錢拿回來,我一直這樣跟他講。詹智傑:那我現在跟你請教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現在這個買賣不 能成?
洪正龍:我不知道,這個你們自己要跟他聯絡阿。詹智傑:那我跟你講,我找那個業務,我先問那個業務說現在這 個車假如沒有要買賣,看是要怎麼退這52萬 ,這樣最 簡單,阿大家該拿多少回去就拿多少回去,這事情就解 決了。
洪正龍:對對對,這樣我了解,因為他沒講的事情我必須要強調 清楚。
詹智傑:阿要麻煩的就是,麻煩那個名片,因為現在沒辦法聯絡 他是最麻煩的事情,我們在這邊講半天但找不到業務, 那都是多講的。
洪正龍:當然,當然。
詹智傑:所以那個業務你有辦法把電話給我,聯絡到,今天沒空 沒關係 ,過年後初六、初七、初八每天都閒閒的。洪正龍:好好好你們自己再跟他講。
詹智傑:麻煩一下。
洪正龍: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