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翰祥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士鏻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茲因被告謝翰祥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翰祥請求合
併審理,並給予和被害人和解之機會;被告蘇士鏻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行於他法院業經起訴繫屬在先,是本案被告謝翰祥部分及被
告蘇士鏻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其後第一次詐欺犯行即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9590等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
示被害人賴維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