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號
PHDV,109,補,60,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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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7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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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