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號
PHDV,109,法,2,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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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昭安即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欄位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章程業已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 附件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 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第2 屆第7 次董監事會會議 簽名冊到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海 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2、15、20及22條如附件所示之內 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5 及23條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惟其內容僅係會址之 變更及資訊公開規定,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 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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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