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09年度,44號
CTDA,109,延收,44,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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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謝佳育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PHAM THITHU THUY范氏秋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THITHU THUY范氏秋水)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於民國109年4月4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09│
│ │年4月9日以109年度續收字第645號裁定續予收容,聲│
│ │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條之4第2 項): │
│ │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
│ │ 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 │
│ │2.受收容人前未經許可進入我國海域,有事實足認有│
│ │ 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
│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 │之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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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