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維善(即林志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聖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2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 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志忠所有,林志忠於106 年12月20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林黃榮春及子女林維明、林維 朝、聲請人、林鈴娜等5 人,上開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108 年10月15日函附於公示催 告卷可考,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3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 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9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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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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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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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 NX 0328731 6│股票│1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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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 NX 0401671 6│股票│1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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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 NX 0366848 2│股票│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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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 ND 0513376 1│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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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 NX 0469649 4│股票│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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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 NX 0435854 3│股票│1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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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 NX 0539740 5│股票│1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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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 NX 0502234 6│股票│1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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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 NX 0575912 3│股票│1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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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 NX 0633517 1│股票│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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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 NX 0690228 7│股票│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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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 NX 1865811 4│股票│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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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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