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號
CTDV,109,補,255,202005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楊陳純即陳丁相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春田即陳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
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移轉登記予陳丁相之繼承人所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672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71.06+102.28+2.15+0.58)㎡×公告土地現值
9,6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72,400元=2,822,6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