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129號
CTDV,109,審訴,129,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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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戴蔡芙美

被   告 蘇玉田 
      蘇黃春金
      林屏雀 
      林阿惠 

      林益民 
      林芳明 
      薛平山 
      蘇雪花 
      李秀娥 
      林永升 
      鍾奇頴 
      謝秀美 
      戴順德 

      戴佳靜 
      戴佳玲 
      薛富任 
      陳富農 
      陳信元 
      陳裕仁 
      黃輝雄 
      蔡珍容 
      林簡菁黛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99,2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5,032.69+31,90
3.66+43,059.38)㎡×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原告權利範
圍11/120=20,899,25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5,9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9,412元,尚應補繳156,5
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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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