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戴蔡芙美
被 告 蘇玉田
蘇黃春金
林屏雀
林阿惠
林益民
林芳明
薛平山
蘇雪花
李秀娥
林永升
鍾奇頴
謝秀美
戴順德
戴佳靜
戴佳玲
薛富任
陳富農
陳信元
陳裕仁
黃輝雄
蔡珍容
林簡菁黛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99,2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5,032.69+31,90
3.66+43,059.38)㎡×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原告權利範
圍11/120=20,899,25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5,9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9,412元,尚應補繳156,5
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