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4號
CTDV,109,司聲,9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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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代 理 人 林意惠 
相 對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津 

相 對 人 吳慶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第5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 上開相關卷宗,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9,411元,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各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元以 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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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