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2號聲 請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昶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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