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12號
CTDV,109,司票,61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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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昶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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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