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96號
CTDV,109,司票,59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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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謝玉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並具體載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所
謂現實提示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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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