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94號
CTDV,109,司票,494,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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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陳一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鴻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鴻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陳明聲請人陳一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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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