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洪嘉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茂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陳茂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最
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時間為107 年10月29日,距今
已逾一年多,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