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黃凌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凌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凌宇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文化段1237地號
土地及其上468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凌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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