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寶鴻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為何人(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寶鴻旺
營造有限公司,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彰化商業銀行旗
山分行不一,請確認)。
二、承一,如發票人為彰化商業銀行旗山分行,請提出貴公司購
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又貴公司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貴公司
及票據明細資料。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為1988140 ,亦或「KB」1988140 ,如為「
KB」1988140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
檢附經更改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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