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46號
CTDV,109,司促,8046,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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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
 
債 權 人 薛承城 
債 務 人 鄭羽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參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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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