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07號
CTDV,109,司促,800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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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劉兆奇 
債 務 人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勳
人         

債 務 人 施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玖仟參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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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