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22號
CTDV,109,司促,7722,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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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勝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勝哲於105 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50,000 元,約定自105 年07月28日起至112 年07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9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05月13日止累計634,225 元正未給付,其中619,870 元為
  本金;13,562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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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