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武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九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
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3年
05月11日起至95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49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301,968 元未給付,其
中99,693元為本金;201,645 元為利息;63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①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 94年03月31日起至99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②94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94年06月01日起至99年06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05月 05日止累計359,291 元(其中162,587 元為本金;175,036 元為利息;21,6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214, 494 元(其中85,165元為本金;114,638 元為利息;14,69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㈢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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