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21號
CTDV,109,司促,762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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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戴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戴凱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920426312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 17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50540元 │自109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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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