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88號
CTDV,109,司促,758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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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蘇律豪 

債 務 人 林美秀 

一、債務人蘇律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律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林美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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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