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69號
CTDV,109,司促,7569,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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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華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
  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
  務) ,自結帳日109 年4 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
  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25384 元( 約定條款第6 條) 。
  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40 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
  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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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