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55號
CTDV,109,司促,7455,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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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慶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慶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1
   551280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136,651元正未
   給付,其中36,232元為消費款;96,819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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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