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54號
CTDV,109,司促,7454,202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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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申請人為債務人葉文輝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貴公司
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申請人姓名非債務人葉文輝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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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