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申請人為債務人葉文輝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貴公司
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申請人姓名非債務人葉文輝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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