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文輝於民國9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
06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
日止累計1,390,439元正未給付,其中399,619元為本金;
990,236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葉文輝於民國9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 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704,577
元正未給付,(其中181,221元為本金,523,35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葉文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1 5669805,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175,495元正未 給付,其中46,810元為消費款;125,08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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