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87號
CTDV,109,司促,728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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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凌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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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