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凌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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