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15號
CTDV,109,司促,7215,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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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潘永寶 


債 務 人 潘戴芳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香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
  承人潘香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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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