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潘永寶
債 務 人 潘戴芳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香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玖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
承人潘香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