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24號
CTDV,109,司促,7124,2020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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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玖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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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