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24號
CTDV,109,司促,7124,202005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複印清晰之償勝金約定利率。(聲請狀所附之約定書模糊不
  清)
二、信用卡、償勝金帳務查詢明細。(聲請狀未檢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