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複印清晰之償勝金約定利率。(聲請狀所附之約定書模糊不
清)
二、信用卡、償勝金帳務查詢明細。(聲請狀未檢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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