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10號
CTDV,109,司促,7110,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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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佳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就正卡持卡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檢送影本到院
  。
二、請釋明所附之帳務明細為附卡人黃佳瑄之相關資料(依貴公
  司所附之帳務資料僅有信用卡卡號,無法得知其係正卡人抑
  或附卡人之消費帳務)。
三、請提出「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有消費須連帶清償責
  任」之約定依據,並於提出之契約書上另以螢光筆劃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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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