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佳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就正卡持卡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檢送影本到院
。
二、請釋明所附之帳務明細為附卡人黃佳瑄之相關資料(依貴公
司所附之帳務資料僅有信用卡卡號,無法得知其係正卡人抑
或附卡人之消費帳務)。
三、請提出「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有消費須連帶清償責
任」之約定依據,並於提出之契約書上另以螢光筆劃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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