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債 權 人 林義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所載之附表(台端聲請狀未附,又附表需具
體載明各筆債權請求之金額、利息起、迄日、及請求之利息
利率)。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1 即會款部分:
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利息起算日依據?
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求原因及事實2、3部分:
①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各為何?(所謂現實提示
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又提示日需具體載明年
、月、日)
②承上,如本票經提示,則請求按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 按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③承①,如未經提示,則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及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請求有誤,是否更正為「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按民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求原因及事實⒋部分:
①台端提出支票,債務人非發票人亦未背書,則台端請求自
發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如請求有誤
,是否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