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93號
CTDV,109,司促,709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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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債 權 人 林義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所載之附表(台端聲請狀未附,又附表需具
  體載明各筆債權請求之金額、利息起、迄日、及請求之利息
  利率)。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1 即會款部分:
  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利息起算日依據?
  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求原因及事實2、3部分:
  ①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各為何?(所謂現實提示
   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又提示日需具體載明年
   、月、日)
  ②承上,如本票經提示,則請求按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 按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③承①,如未經提示,則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及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請求有誤,是否更正為「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按民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求原因及事實⒋部分:
  ①台端提出支票,債務人非發票人亦未背書,則台端請求自
   發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如請求有誤
   ,是否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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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