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60號
CTDV,109,司促,7060,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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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劉璧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劉秋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有無錯誤(貴公司提出之文件所載姓名均為
謝秋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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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