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劉璧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劉秋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有無錯誤(貴公司提出之文件所載姓名均為許謝秋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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