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56號
CTDV,109,司促,7056,202005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5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尤潘明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
│001 │888元   │105年1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1,818元  │105年7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1,818元  │106年1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1,818元  │106年7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算為限。│
│005 │1,818元  │107年1月1日  │清償日│    │
├──┼─────┼───────┼───┤    │
│006 │1,818元  │107年7月1日  │清償日│    │
├──┼─────┼───────┼───┤    │
│007 │1,818元  │108年1月1日  │清償日│    │
├──┼─────┼───────┼───┤    │
│008 │1,818元  │108年7月1日  │清償日│    │
├──┼─────┼───────┼───┤    │
│009 │1,818元  │109年1月1日  │清償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