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5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尤潘明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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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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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88元 │105年1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1,818元 │105年7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1,818元 │106年1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1,818元 │106年7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算為限。│
│005 │1,818元 │107年1月1日 │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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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818元 │107年7月1日 │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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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818元 │108年1月1日 │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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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818元 │108年7月1日 │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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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818元 │109年1月1日 │清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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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