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67號
CTDV,109,司促,6967,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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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戴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凱賢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
   期間自108年5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
   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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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