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鍾清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8 月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901308887、0960911303、0960955303、0989775393共計
4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58688元( 含違約
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1854元) ,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
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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