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62號
CTDV,109,司促,6962,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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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鍾清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8 月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901308887、0960911303、0960955303、0989775393共計
  4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58688元( 含違約
  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1854元) ,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
  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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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