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88號
CTDV,109,司促,6888,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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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及計算式為何?如有除服務費外之相
  關費用,請提出費用單據。(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為41,8
  60元,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相對人應給付服務費及
  相關費用,即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貳元」不一)
二、債務人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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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