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金額及計算式為何?如有除服務費外之相
關費用,請提出費用單據。(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為41,8
60元,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相對人應給付服務費及
相關費用,即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貳元」不一)
二、債務人晧大鎢鋼模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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